江西会计网小结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及账务处理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总结: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单位内部和外部都算视同销售!购进的货物用于单位内部不算视同销售,用于单位以外才算视同销售!
第(四)、(五)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视同销售的货物如属免税货物也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汇总及会计分录账务处理
(一) 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分析
视同销售,一般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计缴增值税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1.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用于企业工程项目等
借:在建工程(存货成本+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存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1)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货物公允价+销项税额)
(2)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货物公允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货物成本)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付股利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货物公允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借:营业外支出(货物成本+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等(货物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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