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江西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不包含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事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三)身心健康,能够正常履行会计岗位职责。
(四)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
(五)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还须持有有效期内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六)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内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延期1年申报。
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延期2年申报。
2.违反职业道德,经举报并查实后,延期3年申报。
3.受党纪政纪处分,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延期3年申报。
三、正高级会计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满5年。
(二)工作经历方面
具有较强的财务会计管理能力,有领导一个单位(或地区、行业、部门、系统,以下统称“单位”)会计工作的经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等5年以上。
2.连续在大型企业从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绩效评价、内部控制、预算管理、投融资等重要财务会计管理工作10年以上。
3.连续在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绩效评价、内部控制、预算管理、投融资等重要财务会计管理工作8年以上,且在单位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等2年以上。
4.连续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等服务机构合伙人或项目(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重大财会咨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负责人5年以上。
5.在单位财务会计岗位从事会计财务工作15年以上并担任财务机构负责人5年以上。
(三)工作业绩方面
能解决财务会计重大疑难问题,财务管理能力强,创新能力突出,具有培养本专业中级以上人才和指导高级会计师开展工作的能力,成效显著。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主持制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并完善单位内部控制体系、预算体系、成本控制体系和资金管控体系等,拟定单位财务发展战略,保障单位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成效显著。
2.主持企业上市、改制、重大兼并、重大重组等工作,提出的建议、措施或方案得到有效实施且成效显著。
3.主持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和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财务效益论证,并经实施成效显著;或直接参与市(厅)级以上政府监督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并获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
4.承办大中型企业改制、兼并、重组项目6个以上;或承办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首次公开上市发行项目5个以上。
5.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全省施行的会计管理办法,得到省级财政部门的认可;或受聘参与起草全国施行的会计准则、制度或管理办法等,得到财政部的认可。
6.在会计管理工作领域,取得突出成果,率先在全国取得先进性、重大性、效果显著的会计管理成果,并得到财政部认可或推广。
7.主持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成效显著,并获得省(部)级以上会计专业的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
8.主持市(厅)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绩效评价、内部控制、预算管理等重要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受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表彰。
9.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10.获得财政部授予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
11.被聘为财政部会计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
12.入选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项目,并参加该项目学习3年以上。
(四)专业理论方面
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熟悉和掌握本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本专业理论研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能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发行会计专业有学术或应用价值的著作1部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2.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下同)。
3.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4.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专业论文2篇以上,且同时符合下列其中一项:(1)主持完成国家级财务会计类科研课题1项;(2)主持完成省(部)级财务会计类科研课题2项。
5.财务会计类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三等奖(个人排名前一),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个人排名前五)。
四、高级会计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并受聘会计师职务满2年。
2.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并受聘会计师职务满5年。
3.获大专学历,在县及县以下企事业单位或非公企业工作,并取得会计师资格且受聘会计师职务满7年。
(二)工作经历方面
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实践经验和工作经历,有组织协调一个单位开展会计工作的能力。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等3年以上。
2.连续在大中型企业从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绩效评价、内部控制、预算管理、投融资等重要财务会计管理工作5年以上。
3.连续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等服务机构合伙人或项目(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重大财会咨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负责人3年以上。
4.在单位财务会计岗位从事财务会计管理工作8年以上。
(三)工作业绩方面
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精通业务,对企业财务会计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能培养财会专业人才和指导会计师工作。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制定大中型企业或市(厅)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管理办法并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成效显著。
2.主持县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和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财务效益论证,并经实施成效显著;或直接参与县级以上政府监督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并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
3.参与管理或指导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成效显著,得到设区市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4.在单位会计改革和建立财会制度中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在规范会计基础、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资产经营、资本运作、内部控制等方面,业绩突出,成效显著。
5.主持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改制重组项目3个以上;或主持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首次公开上市发行项目1个以上。
(四)专业理论方面
具有较系统的财务会计理论水平,熟悉相关专业知识;能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预测,提出有价值的改进建议;能结合本职岗位工作撰写具有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调查研究报告等。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会计专业有学术或应用价值的著作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如系合著,要求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专业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下同)。
3.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有应用价值的会计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获得全国本专业学术团体颁发的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全省本专业学术团体颁发的一等奖。
4.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有应用价值的会计专业论文2篇以上。
5.参与市(厅)级以上财务会计类科研课题,并形成有实用价值的调查研究报告两项(独撰或第一作者)。
五、破格条件
(一)正高级会计师
未具备正高级会计师学历条件,但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正高级会计师学历条件,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满3年,除符合正高级会计师工作经历、工作业绩、专业理论方面条件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获得财政部授予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
3.被聘为财政部会计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
4.入选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项目,并参加该项目学习3年以上。
(二)高级会计师
未具备高级会计师学历条件,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并受聘会计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高级会计师学历条件,取得会计师资格并受聘会计师职务满3年,除符合正常申报条件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授予先进会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2.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会计管理问题,在实际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并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3.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主办的会计专业相关大赛,并获得全省一等奖或全国二等奖以上。
4.获得江西省会计领军人才资格证书。
六、附则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二)会计工作包括从事财务、会计实务、会计管理和会计中介服务等工作。申报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在单位审计岗位的工作经历视同会计工作经历。
(三)本条件中所称“市”均指“设区市”,“县”指“县、县级市、区”。
(四)延期申报年限的计算:发生延期行为时已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发生延期行为发生时起计算;发生延期行为时未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满基本申报年限时起计算。
(五)本条件中所称“大中型企业”分类标准参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六)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机构的正副职领导。
(七)本条件中所称“公开发行的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期刊。
(八)会计专业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型的本专业著作。
(九)“中文核心期刊”是指: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所包含的期刊。
(十)本条件工作业绩中所称“成效显著”,须由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项目实施效果、本人承担的工作内容和发挥具体作用的证明。
(十一)本条件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十二)本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江西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赣人社发〔201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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