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江西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考点知识点:税法的构成要素
1.征税人
征税人又叫征税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行使税收征管权,依法进行税款征收行为的一方当事人。
2.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或自然人,是纳税的主体。
3.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种税种的主要标志。
一般来说,不同的税种有着不同的课税对象,不同的课税对象决定着税种所应有的不同性质。
4.税目
税目亦称“课税品目”或“征税品目”。税法中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范围对课税对象进行划分从而确定的具体征税品种或项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
税目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明确征税的范围,体现征税的广度。二是对具体征税项目进行归类和界定,以使针对不同的税目确定差别税率。
5.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负担和国家税收收入的多少,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税收政策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
(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税额占课税对象的比例总是相同的。
(2)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是指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的等级,随着课税数量增大而随之提高的税率。
(3)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是按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应纳税额的税率形式,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主要有吨、升、平方米、千立方米、辆等。
6.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计税依据的数额同税额成正比例,计税依据的数额越多,应纳税额也越多。
两种类型:
①从价计征,即以课税对象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为计税依据,按这种方法计征的税种称从价税。
②从量计征,即以课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为计税依据,按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数量、重量、面积等)计算,按这种方法计征的税种称从量税。
7.纳税环节
生产、流通环节、分配环节。
8.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比如,企业所得税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l0日、l5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9.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
10.减免税
(1)减税和免税
减税是对应征税款减征其一部分,免征是应征税款全部予以免征。
(2)起征点
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指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应当征税的数量界限(起点)。计税依据数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按照计税依据全额征税。
(3)免征额
免征额是指课税对象就其全部数额中规定的免予征税的数额。凡税法中规定有免征额的,只就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同起征点规定对达到和超过征点,就要按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不同。
11.法律责任
三种:
一是经济责任,包括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等;
二是行政责任,包括吊销税务登记证、罚款、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等;
三是刑事责任,对违反税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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