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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九江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重点知识点:票据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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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九江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重点知识点: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4.结算功能

  3.信用功能

  5.融资功能

  (三)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

  票据当事人: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多选)

  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法律关系就不成立,票据无效。

  2.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多选)

  【注意】双重身份: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四)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

  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票据追索权: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2.票据责任

  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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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olan 201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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