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江西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试大纲整理归纳三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⑴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⑵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⑷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⑴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⑵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⑶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⑴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⑵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⑶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2、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4、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5、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6、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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