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江西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试大纲整理归纳一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会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或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度、规范和办法;
4、地方性会计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责任主体;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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