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江西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一章知识点: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1.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依据
《会计法》第二十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2.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
(1)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企业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3)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的l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4)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会计法规的规定,全面进行财产清查和账务核对。
(7)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对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8)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会计报告。
(9)企业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10)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个别报表外,还应当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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